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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和保证。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提高人民体质和卫生健康的工作,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目的是要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国务院于1992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
建设部于1994年1月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要为城市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同时,在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创优工作标准中把环境卫生管理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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